传染病,即一种能够在人与人之间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并广泛流行的疾病,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等特点。因确诊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死亡的患者,其遗体的处置工作需要由殡仪馆来完成,这既是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范病毒传播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也是殡仪馆作为专业承办丧葬事宜工作职能的刚性要求。因此,殡仪馆在处置传染病遗体时存在的几块短板需要引起重视。

涉及处置传染病遗体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律法规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查阅《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律可知,涉及如何处置传染病遗体在法律条文里所占的比例甚少,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这对处置疫情遗体只是点明了方向,没有提出明确、具体、规范的要求,地方性法律法规也大都是照搬上位法,也就使得殡仪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信息沟通不畅,与医疗机构衔接不到位。信息工作是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性、参谋性的工作,需要做好信息的搜集、整合、研判、上报工作。殡仪馆处置的传染病遗体来自医疗卫生机构,在遗体交接的过程中双方交流很少,甚至无交流,殡仪馆职工只能依据《居民死亡殡葬证》上的“死亡原因”一栏来了解逝者的去世原因。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死亡原因”是笼统的,甚至是模糊的,如院前死亡、因病、猝死等等,殡葬工作人员作为非专业医疗人员无法准确判断逝者死因,只能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去“猜测”,这无疑加大了殡葬工作人员在未做好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接触传染病遗体的概率。

昌平殡仪馆

殡仪馆防护物资准备不足、消杀设备配置不完善。殡葬一线职工,如接触遗体的整容工、火化工,日常防护往往是口罩、手套、白大褂类似的穿戴,像防护服、隔离衣、帽子、鞋套等多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遗体整容、整形时才会用到,这无疑加大了直接接触病毒的风险。在消毒上用品上多是酒精、84消毒液等大众消毒用品,在消毒设备上多依赖于紫外线消毒灯等。没有配备有针对性的消杀用品,这会造成消毒不彻底的隐患。

殡葬职工的专业防护、消杀等疾控培训缺乏。由于殡葬行业的特殊性,殡葬职工的日常培训、学习等多侧重于殡葬业务知识、礼仪培训等,对于如何做好个人防护、做好消杀工作的学习、培训相对缺乏。没有系统的、周期性的对殡葬职工开展卫生防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导致一线职工自我防护意识较弱,对传染病遗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遇到传染病遗体时不能够准确分辨并做好自我防护。例如,处置疫情遗体时如何做好“三级防护”、什么是“三级防护”,这对殡葬一线职工来说大都感到陌生,往往只是照搬单位既有的防护操作规程或者凭借个人经验来进行防护。


殡葬行业社会认知度较低,防控角色被淡化。大众对死亡的忌讳心理,使得当下社会对殡葬行业的认识态度仍处于排斥、回避的层面。传染病作为人们唯恐避而不及的疾病,一旦患传染病死亡,更是让人退避三舍。殡葬行业扮演者传染病遗体善后的环节,在疫情防控中处于末端,角色被淡化,甚至被忽略,这对殡仪馆进行传染病遗体处置工作来说显得底气不足,协调各方物资、力量较为吃力。

昌平殡仪馆告别厅

那么面对短板,殡仪馆、以及与殡葬行业有交集的方方面面,又该如何补齐短板,提高处置传染病遗体的能力?

加强殡葬立法、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对遗体处置提出了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遗体处置流程和相关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殡仪馆、疾控机构、卫生健康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各省、市也积极制定本级的《工作指引》,这为指导各部门、各机构履行职责,顺畅工作机制,提高遗体处置的规范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长远来看,需要将如何处置疫情遗体上升到立法的高度,不单是针对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其他传染病遗体的处置也可按规开展,有的放矢。凡是国家与地方制定的有关殡葬的法律、法令,以及具有法律性质的决议、条例、指示、章程、实施细则等,都属于殡葬立法的范畴。具体来说,殡葬立法应规定遗体处理方式,办理丧事的禁止事宜,以及违反殡葬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提高工作的协同性。依托智慧城市系统、数字化应急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为协同开展工作做支撑,与医疗、防疫机构实现信息共享。传染病遗体出现后,当地卫生、防疫、公安、民政应根据情况,成立传染病遗体处置协调机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传染病遗体处置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在开展处置遗体工作前,需要在多部门参与下切实做好信息衔接工作,殡葬工作人员准确掌握遗体的关键信息、敏感信息,并做出前瞻性判断,提前做好相应级别的防护。

加大协调力度,与当地防疫机构进行联动。组织协调是多个主体在应急联动系统有效运行的关键,在多部门协调方面,完善应急联动体系的上下左右协调机制,着力补齐组织短板。卫生防疫部门对殡葬服务机构的防疫工作应及时给与技术指导,出现传染病遗体时第一时间进行消毒、封存,并做好标记。全程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在传染病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处理过程中及处置结束后对设施设备的消毒防护工作。发挥综合协调在推动各类组织协同中的调节作用,统筹做好防疫服务保障工作。

殡仪馆告别厅现场

做好应急物资、设备的储备使用。殡仪馆要完善预防性应急处置物资储备使用制度,制定处置各类传染病遗体所需的消杀用品、防护用品等储备计划,加强采购、调拨、储存、使用、更新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应急物资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配备比例,确保为一线殡葬职工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殡仪馆工作环境特殊,对员工造成的伤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传染性。为了保护殡仪职工及公共卫生的安全,有必要增加卫生防护设备,提高卫生防护水平,重视公众卫生安全杜绝隐患。

定期开展防护培训和操作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殡葬职工的防护培训,针对传染病遗体处置等工作,每年应进行不少于1次的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护知识培训,定期开展人员操作和演练,确保职工熟练使用各类防护设施设备。承担传染病遗体接运的遗体接运车司机、遗体接运工,承担传染病遗体火化的遗体火化工,承担对传染病遗体处置的场地、设备消毒的消毒人员在上岗前均应进行岗前培训,掌握防护、消毒及操作的具体要求。石家庄市殡葬管理处于2017年制定了《关于烈性传染病及高腐遗体处理流程》,在培训职工熟练掌握的基础上,按照流程处理了多具传染病或高腐遗体,既成功处置了此类遗体,又避免了病毒的传播。

强化角色定位,严格操作程序。由于所有的遗体均有可能存在传染疾病,殡仪馆作为专业承办丧葬事宜工作职能的场所,更应加强管理,强化特定条件下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处理突发事件和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规范服务程序,通过规章制度将卫生防护与个人习惯统一起来。殡葬职工在处理每具遗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个人卫生防护措施。另外,为了降低已知或未知传染病的传播机会,殡葬职工在处理遗体时应尽量减少与遗体的接触。对工作场所可能被污染的物体采取不同的消毒措施,如用高压蒸汽灭菌法、化学消毒剂浸泡或熏蒸等方式对小型工具进行消毒、灭菌;用过氧乙酸等有效的化学消毒剂对担架车把手、整容台表面等进行擦拭、喷洒等方式消毒,以减少物体表面病原微生物的数量;对停放过遗体的空间可采用喷洒消毒、紫外线消毒、通风换气等方法。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纵观历史上的各类传染病疫情,给人类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但不可回避的是,通过同疫情的较量,提高了人类应对重大风险的韧性,健全了殡仪馆等公共卫生体系质量,提高了社会治理水平,增强了社会凝聚力,提高了公民素质,使整个社会从疫情中获得了进步。(文章源自河北殡葬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